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18 隆銘綠能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1/11/08 發言時間 14:05:15
發言人 溫雅貴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501-5778
主旨 公告本公司接獲經濟部函文對於111年9月21日董事會決議事項 予以否准登記
符合條款 51 事實發生日 111/11/0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11/08
2.公司名稱: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1年11月7日接獲經濟部經授商字第11101205910
         號函,對於111年9月21日本公司五名董事自行召開臨時董事會
         決議解任董事長、選任董事長與總經理並辦理變更登記等事項,
         經濟部來函內容照登如下:
  主旨: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解任及補選董事長、董
      事解任、經理人委任變更登記及申報公司印鑑變更乙案,不予登記
      ,請查照。
  說明:依貴公司111年09月21日申請書、111年10月24日補正申請書及
       公司法第388條規定辦理。
       按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
       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及本
       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示略以:「…至於董事
       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可參照同法第 
       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選任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行之。」
       次按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第4項及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
       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由公司及代表公司之負
       責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查貴公司案附111年9月21日董事會議事錄所載,係由5名董事召集
       董事會及出席,會中說明因獨立董事施芸婷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2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
       及第3條第1項第9款而生當然解任,該次董事會應到董事人數為7名
       。經本部函詢證券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其函復略以:
       「…二、有關隆銘公司獨立董事施芸婷是否符合獨董辦法第2條專業
       資格條件一節:…符合前揭辦法所訂獨立董事應具備之專業資格條件
       。有關施君是否符合獨董辦法第3條獨立性規範一節:...尚無發現
       施君有違反獨董辦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獨立性規範情事。」
       次查貴公司經本部函請補正申復相關疑義後,僅補正公司法第203條
       之1相關文件,惟相關文件內容難認與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相符,
       且未申復原主張獨立董事施芸婷屬當然解任,與金管會函復本部說法
       未一致之情形,亦未檢送施君明確表示終止與隆銘公司間委任關係之
       證明文件,爰該名獨立董事尚無解任之事由,貴公司實際在任董事應
       為8名。是以,依上開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解
       任及選任董事長應採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之決議方式為之。貴公司實際在任董事為8名,依前揭規定解任
       原董事長之決議應至少有6名董事出席,惟實際上僅由5人出席111年
       9月21日召集之董事會,是以於該會議中解任原董事長職務之決議顯
       未符合上開公司法及函釋規定,從而本次變更登記案申請人(公司)
       之代表人未具董事長身分,顯非適法。又本次111年9月21日由過半
       數董事所召集之董事會自所附文件以觀,亦難認與公司法第203之1
       規定相符,相關決議亦難採認。爰本案違法事實已具體明確(行政程
       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參照)而程序無從再補正,爰依公司法第388
       條規定,不予登記。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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