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18 隆銘綠能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5/22 發言時間 10:07:58
發言人 陳韋凌 發言人職稱 管理部副理 發言人電話 (02)8501-5778
主旨 公告本公司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案
符合條款 26 事實發生日 112/05/2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5/22
2.發生緣由:
 本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112年第一季財務報告,且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1年
 第三季及111年度財務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
 及第179條規定裁處本公司罰鍰。
3.處理過程:不適用
4.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
 (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04月07日裁處本公司負責人新臺幣24萬元罰鍰。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05月17日裁處本公司負責人新臺幣48萬元罰鍰。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不適用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於112年5月17日完成111年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111年度及112年度第
 一季財務報告儘速依法完成公告申報。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