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18 隆銘綠能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5/06/08 發言時間 06:07:40
發言人 林欣怡 發言人職稱 總管理處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8501-5778
主旨 應證交所要求補充公告本公司與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作成-和解契約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15/06/0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仲聲和字第063號
4.事實發生日:115/06/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各於114年09月24日及114年12月12日依「臺灣桃園
  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14車站土建、水環工程之機電工程」合約規定向中華民國
  仲裁協會提交仲裁聲請受理併案
6.處理過程:
  115年06月04日雙方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作成和解契約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依據和解契約相關條文履行,於115年07月20日前以新臺幣5500萬元取回二張履約
  保證用銀行本票(面額總計為新臺幣1億9494萬元)後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註銷退
  票紀錄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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