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威強電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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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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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5年 年度 |
105/01/01~ 105/12/31 |
1 | 106/06/16 | 1,088,342,097 | 1,367,269,018 | 2,314,512,621 | 1,329,569,346 | 3.00000000 | 0.0 | 0.0 | 984,943,275 | 0.0 | 0.0 | 0.0 | 0 | 第十九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5% ~20%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 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 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之;本 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以 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 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 提繳稅款,彌補以往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 餘公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二十條之一:本公司正處營業成長期,為因 應整體產業環境及業務規模拓展之需求,未來 股利發放係考量公司中長期財務資本預算規 劃,以平衡股利政策,追求穩健、永續經營的 發展為目標。公司每年結算稅後盈餘,應依本 章程規定提撥法定盈餘公積,股東紅利則由董 事會衡量以往發放情況、同業水準及未來營運 能力等因素,擬具方案。股東紅利以不高於累 積可分配盈餘之90%,其中現金股利部分以不 低於股東紅利之5%。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