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禾伸堂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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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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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
108年 年度 |
108/01/01~ 108/12/31 |
1 | 109/03/11 | 109/06/09 | 1,605,569,168 | 792,800,274 | 2,376,606,171 | 1,586,652,276 | 5.00000000 | 2.00000000 | 0.0 | 1,105,935,453 | 0.0 | 0.0 | 0.0 | 0 | 「公司章程」第20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時,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彌補累積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 二、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三、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四、依前述一至三款順序分派後,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以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于股東。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中長期營運成長暨投資活動資金需求,並在兼顧財務結構健全目標下,由董事會於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區間內擬定盈餘分配案,提報股東會;股東股利分配種類將視未來資金需求及股本稀釋程度,適度採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方式發放,其中股票股利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零至五十,現金股利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至一百。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