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4/07/22
1公司代號3027
2公司名稱盛達
3公司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2段192號8樓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4/07/22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96,667,703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292,551,000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273,140,000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38,667,00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9,302,000
E.A+B-C-D 合計(元): 517,722,000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4/07/23
結束日期: 104/09/22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2,5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2.59%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8.5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18.0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4年7月22日董事會議紀錄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與義務除相關法令
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原有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第三條: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以自買回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
轉讓,各次轉讓作業
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股份轉讓之對象,係公司正職員工年資滿三個月且於員工認
股基準日仍在職本公
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子公司;另子公司如
包括海外子公司,亦應明定於轉讓辦法;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96年12月26日金
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之正式員工
,享有認購資格。轉
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停薪留職)
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績效表現等類別核計,茲分述如下

(一)本公司訂有員工績效考核辦法,所有員工經績效考核制度評定其
工作表現,依據核定
的考評、等級、職等、年資等因素核定員工認股權數。
(二)對本公司具有特殊貢獻員工,除前項基本認購股數外,由董事會
授權 董事長依個別績
效表現另行分配認購。
(三)各次轉讓作業之股份數額、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由董事會
授權 董事長依相關規
定另行核定。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
餘額,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庫藏股轉讓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
項,董事會得授權 董
事長訂定及公佈。
(二)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庫藏股每股轉讓價格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
轉讓前,如遇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庫藏股轉讓予認購員工,公司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
理過戶登記,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五九,且買
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二‧六六,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
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2,500仟股,未超過已發行股96,
668仟股之10%;以預
計上限價格執行買回動用金額為45,000仟元,亦低於該公司保留盈餘
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
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預估買回最大現金支出數額為45,000仟元,
低於104年3月31日之
現金及約當現金554,151仟元,對該公司之營運未產生重大影響。
經評估,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該公司之股
東權益、每股淨值、
負債比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之變動尚不重大,且該公司財務結構
尚屬健全,預計買回
股份之現金流出應足以支付。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