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27 盛達 公司提供 |
| 序號 | 2 | 發言日期 | 108/04/25 | 發言時間 | 16:21:28 | 發言人 | 簡家禾 | 發言人職稱 | 太陽光電服務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2-29145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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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針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裁定已提出抗告 | ||||
| 符合條款 | 第 | 2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8/04/25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788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8/04/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根據民國(以下同)108年4月17日發布之重大訊息內容,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新銀行」)持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開立之本票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之108年度司票字第4788號民事裁定 部份,本公司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抗告狀,並完 成抗告所需之裁判費用之繳納。目前尚待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對此做出裁定。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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