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27 盛達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8/04/25 發言時間 16:21:28
發言人 簡家禾 發言人職稱 太陽光電服務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29145665
主旨 針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裁定已提出抗告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8/04/2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788號民事裁定
4.事實發生日:108/04/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根據民國(以下同)108年4月17日發布之重大訊息內容,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新銀行」)持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開立之本票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之108年度司票字第4788號民事裁定
部份,本公司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抗告狀,並完
成抗告所需之裁判費用之繳納。目前尚待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對此做出裁定。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不適用。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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