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27 盛達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6/03 發言時間 17:48:34
發言人 張淑梅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9145665 #330
主旨 盛達:董事長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銀行法,收到臺灣 臺北地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起訴書各乙份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13/06/0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陳忠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5167號
4.事實發生日:113/06/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就當事人涉嫌違反證交法之使公司為不利益之
交易、特別背信、銀行法詐欺等罪嫌,臺北地檢署作出不起訴處分;
但因有關104、105年度營收以總額法或淨額法不同認定,依違反證交法
之法人之行為人財報不實罪嫌,起訴當事人。
6.處理過程:當事人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