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增你強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3,00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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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日期91/08/28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4,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4,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4.92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重要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
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特訂定本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
能依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未來二年尚不致對股東
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公司9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係依據相
關法令訂定,尚無重大影響股東權益之條款
限制條款之內容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
本公司普通股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利及新股認購外,
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發展所需之重要人才,並提高員工對
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特訂定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提出申報或申請,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履約方式
認股權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四、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及海內外子公司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
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
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
功績,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惟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
,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
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朿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五、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4,000,000個單位,得分次發行,每單位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
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股數為4,000,000股。

六、認股條件
(一)	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
為認股價格。
(二)	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
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
            程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10年
不得轉讓,但因繼
承者不在此限。
             時       程                  可行使認
股比例
               屆滿2年                       50 ﹪
               屆滿3年                       75 ﹪
               屆滿4年                      100 ﹪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 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自願離職-己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
日起3個月內就可執行之部分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留職停
薪及被解聘者, 自生效日起亦比照辦理。
(2)	退休-己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退休時,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3)死亡-己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
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己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
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
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
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己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
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 資遣-己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資遣
生效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
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
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
(7)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
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未履行與公司簽訂之
工作目標契約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予收回並註銷。
(五)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則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
本公司應於普通股配認股基準日或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
日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訂價日之翌日起二十
個營業日內,按調整前後認股價格之差異,補發「認股權
股款繳納憑證」。		                       新股發行數×新股單價
      			              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現金股利)×--------------------------									
					  己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
  
(一)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二)上述「每股單價」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
則其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時,上述「每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前
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四)調整前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到期後,除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外,
認股權人得填具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審核完成後,由股務室以書面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將登載其認購股數於股東名簿,
「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將不印製實體而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
撥方式發給。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交付日起上市買賣。

九、換發普通股
(一)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四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
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1 決定當年度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召開日 (含) 前第七天。
1-2 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較晚者。
若當年度股東常會
    決議不分配盈餘亦不辦理無償配股,則改為六月二十八日。
1-3 九月二十八日。
1-4 十二月二十八日。
(二)為配合本公司各單位之作業時間,上述四個換發普
通股基準日之前八個工作天為該期行使「認股權」之最後期限
,逾期則發給下一期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三)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換發普通股股票給股東
名簿登載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

十、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利及
新股認購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調職人員權益之處理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
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
之要求而調動者,不在此限。

十二、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三、簽約及保密
(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
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
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本公
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序後發給「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
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三)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
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四)「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
 (五)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
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受領同意書」之規定。
  遇有違反上述(三)、(四)規定者,公司得依第六條第四
項第7款之規定收回並註銷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十四、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
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
知認股權人。

十五、附則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