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1/10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控制公司(係持有本公司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正式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之,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
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提請
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認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3,000,000股。
7.認股價格:
每單位認股價格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即可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為三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式之處分,但因
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一年 50%
屆滿二年 100%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
年度考核未達前80%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法定繼承人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且自認股權人死
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3.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由法定繼承人依法完成
必要之繼承程序後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
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留職停薪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
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或得於存續期間繼續依原認股權利行使。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11.其他認股條件: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於終止僱傭關係日起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
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於新股發行除權基
準日(如有實際繳款作業者則於股款繳足日),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
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
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但應扣除「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公司因員工酬勞發
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淨值之比率超過百
分之十者,應按所占每股淨值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淨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淨值之訂定,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為準。
(三)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於減
資基準日,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四)前四項認股價格之計算皆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且向下調整,向上則
不予調整。
(五)遇有須調整認股價格之情事,由管理部門依上述公式調整,並經董事長核定,無須
再送董事會決議。
(六)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所定之暫停權利行使期間:
1.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至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當年度未有無償配股或配息者,以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
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至股東常會召開日止。
2.當年度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
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
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二)認股權人除前項暫停權利使行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填具「認股請求書」行使認股
權利,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
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如認股權人未依該指示進行繳款,該部分認股權即失其
效力,該認股權人日後不得再行主張任何權利。
(三)每年度以下列日期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登
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若當年度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亦不辦理無償配
股,則調整為七月三十日(視情況調整)。
2.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