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智原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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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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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3年 年度 |
103/01/01~ 103/12/31 |
1 | 104/06/09 | 121,567,825 | 678,683,588 | 760,351,734 | 138,975,951 | 1.50000000 | 0.0 | 0.0 | 621,375,783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 下列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二、彌補虧損。 三、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四、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董事監察人酬勞金就一至四款規定數額 後剩餘之數提撥不高於百分之零點五。 六、餘額加計前期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員工 紅利及股東紅利,除保留部分於以後年度再 行決議分派外,其分派原則為員工紅利不低 於員工及股東紅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五。員工 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發放。其中 股票紅利發放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 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 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 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 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 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衡盱本公司目 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未來不乏擴充計劃 及資金之需求,將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 ,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以不低於股利總額之 百分之十(10%)。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