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3035 |
| 2 | 公司名稱 | 智原 |
| 3 | 公司地址 | 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力行三路5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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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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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414,250,522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2,403,259,628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594,782,470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621,375,783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42,844,789 |
| E.A+B-C-D 合計(元): 2,333,821,526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4/06/18 |
| 結束日期:
104/08/17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5,0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1.21%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27.62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59.67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不適用。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第一次預計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2,630,000股。未執行完畢原 因:為顧及本公司股東 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第二次預計買回 5,000,000股,實際買 回3,480,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 認股意願,故未予以 全部執行完畢。第三次預計買回10,000,000股,實際買回2,500,000 股。未執行完畢原因: 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願,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第五次預計買回 10,000,000股,實際買回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 益及員工未來認股意 願,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一0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議紀錄。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 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本公司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買 回之普通股5,000,000 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 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第四條:凡本公司正式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本公司員工及子公司員 工(所稱「子公司」係指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 金管證一字第 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 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 之股數,並呈報董事會核決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 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x(公司買 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 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 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一、本公司經一0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本公司股份5,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21%,且買回股 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104年3月31日經會計師核閱合併財務報表之流動資產6,365,688 仟元之4.69%,茲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 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均同 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民 國一○四年六月十八 日至一○四年八月十七日止,以區間價格每股27.62~59.67元(當股 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公司股份共計5,000仟 股,經評估上述買回區間價格尚無明顯不合理情事。 另依據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四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合 併財務報表,試算本 次買回庫藏股計劃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 益報酬率、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本次買回庫藏股計劃對 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 東權益尚無重大不利影響。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