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普通股上限為3,000仟股,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
行,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並以民國105年1月8日收盤價新臺幣42.95元估算,設算估
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28,850仟元。如以民國105年4月初發行計算,暫估民
國105年~108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62,814仟元、45,098仟元、17,717仟元及
3,221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本公司民國105年1月8日已發行股數248,550,313股扣除庫藏股3,000,000股之流通
在外股數245,550,313股計算,並以民國105年4月初發行估算,暫估民國105年~108
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256元、0.183元、0.071元及0.013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八項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
二、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
際發行日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授予員工及其所得獲配股份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
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
酬委員會同意。
(二)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1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
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共計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
五、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員工。
(二)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列各既得期限仍在職,並
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一年:既得40%
任職屆滿二年:既得30%
任職屆滿三年:既得30%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員工自被給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時
,就其被給予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視為未符既
得條件,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自給與日起算三年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死亡、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
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
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
受轉任之影響。
3.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包括但不限於育嬰、傷病及服兵役)者,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
(五)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新股
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未達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3.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
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受配
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
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六)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
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六、獲配新股之程序:
(一)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並依信託契約
約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另獲配股權而
產生之各項稅賦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七、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
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
格,本公司有權得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申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
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
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