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文曄 公司提供 |
|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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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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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09年 年度 |
109/01/01~ 109/12/31 |
1 | 110/04/16 | 不適用 | 4,106,257,447 | 3,794,177,505 | 8,465,479,196 | 5,875,852,292 | 3.20000000 | 0.0 | 0.0 | 2,532,085,920 | 0.0 | 0.0 | 0.0 | 0 | 第 二十 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 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當年度尚有餘額,得優先分 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再將其餘額加 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後 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 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 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依循基本準則如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 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 定。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 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 金,現階段採取最低現金股利加額外股利政 策。盈餘分配之原則如下: 盈餘分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 四十為原則,並考量對未來獲利及資金需求成 長情形,而分配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其中現 金股利之發放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百分之 十。如盈餘分配總數超過分配前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三十以上,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 利之百分之二十。 |
優先分派109年度盈餘。 股利配發係以民國110年4月16日董事會決議時 已發行可參與權利分派股數791,276,850股計算之。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 特別股代 號/名稱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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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發放 之現金(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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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36A 文曄甲特 |
董事會決議 | 109年 年度 |
109/01/01~ 109/12/31 |
1 | 110/04/16 | 不適用 | 4,106,257,447 | 3,794,177,505 | 8,465,479,196 | 5,875,852,292 | 0.42622951 | 0.0 | 0.0 | 57,540,984 | 0.0 | 0.0 | 0.0 | 0 | 第五條之一: 本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按每股 發行價格計算,股息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 由董事會或依董事會之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基 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 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 計算。 第 二十 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 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當年度尚有餘額,得優先分 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再將其餘額加 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後 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 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 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
本公司甲種特別股於109年10月15日發行135,000,000股,按發行價格50元、特別股股 息年率4%及實際發行日數(109/10/15- 109/12/31,共計78天),配發總額計新台幣 57,540,984元。 |
無面額 |
註:「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