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文曄 公司提供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09年
年度 
109/01/01~
109/12/31 
110/04/16  不適用  4,106,257,447  3,794,177,505  8,465,479,196  5,875,852,292  3.20000000  0.0  0.0  2,532,085,920  0.0  0.0  0.0 
第 二十 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
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當年度尚有餘額,得優先分
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再將其餘額加
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後
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
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
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依循基本準則如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
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
定。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
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
金,現階段採取最低現金股利加額外股利政
策。盈餘分配之原則如下:
盈餘分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
四十為原則,並考量對未來獲利及資金需求成
長情形,而分配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其中現
金股利之發放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百分之
十。如盈餘分配總數超過分配前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三十以上,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
利之百分之二十。
優先分派109年度盈餘。
股利配發係以民國110年4月16日董事會決議時
已發行可參與權利分派股數791,276,850股計算之。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特別股

特別股代
號/名稱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發放
之現金(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3036A
文曄甲特 
董事會決議  109年
年度 
109/01/01~
109/12/31 
110/04/16  不適用  4,106,257,447  3,794,177,505  8,465,479,196  5,875,852,292  0.42622951  0.0  0.0  57,540,984  0.0  0.0  0.0 
第五條之一:
本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按每股
發行價格計算,股息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
由董事會或依董事會之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基
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
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
計算。

第 二十 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
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如當年度尚有餘額,得優先分
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再將其餘額加
計期初未分配盈餘,為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後
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
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
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
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甲種特別股於109年10月15日發行135,000,000股,按發行價格50元、特別股股
息年率4%及實際發行日數(109/10/15-
109/12/31,共計78天),配發總額計新台幣
57,540,984元。
無面額

註:「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