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文曄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4年
年度 
114/01/01~
114/12/31 
115/03/31  不適用  18,667,917,288  13,543,723,757  29,688,551,129  19,503,305,621  7.80000000  0.0  0.0  9,899,356,748  0.0  0.0  0.0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將其餘額(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就該累積可分配盈餘得優先分派特別股得分派之股息,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第二十條之一: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依循基本準則如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營運規劃、投資計畫、資本預算及內外部環境變化由董事會予以訂定。本公司所營事業目前處於營運成長階段,須以保留盈餘因應營運成長及投資需求之資金,現階段採取最低現金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盈餘分配之原則如下:
盈餘分配以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並考量對未來獲利及資金需求成長情形,而分配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之發放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百分之十。如盈餘分配總數超過分配前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之百分之二十。
1.優先分派民國114年度盈餘。
2.股利配發係以民國115年3月31日董事會決議時
已發行可參與權利分派股1,269,148,301股計算之。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特別股

特別股代
號/名稱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發放
之現金(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3036A
文曄甲特 
董事會決議  114年
年度 
114/01/01~
114/12/31 
115/03/31  不適用  18,667,917,288  13,543,723,757  29,688,551,129  19,503,305,621  2.11769451  0.0  0.0  285,888,760  0.0  0.0  0.0 
第五條之一: 
本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股息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由董事會或依董事會之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第二十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次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將其餘額(以下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累積可分配盈餘,就該累積可分配盈餘得優先分派特別股得分派之股息,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並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1.優先分派民國114年度盈餘。
2. 甲種特別股135,000,000股於109年10月15日發行,
   每股發行價格50元,特別股股息按年利率4%計算;114年
   10月15日至114年12月31日,特別股股息按重設後年利率
   5.1015%計算。
新台幣10.0000元

註:「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