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3038 |
| 2 | 公司名稱 | 全台 |
| 3 | 公司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中一路5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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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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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162,407,603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5,000,00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3.08%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539,266,074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4,397,194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188,889,124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151,305,649 |
| E.A+B-C-D 合計(元): 203,468,495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9/03/24 |
| 結束日期:
109/05/23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7,0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4.31%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12.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20.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 實際買回股份期間 |
預定買回股數(股)(A) |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B) |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B/A) |
| 108/01/09 ~ 108/01/29 |
5,000,000 |
5,000,000 |
100.00 |
| 107/08/06 ~ 107/09/13 |
5,000,000 |
5,000,000 |
100.00 |
| 107/03/05 ~ 107/04/18 |
4,000,000 |
4,00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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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無。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本公司於109年3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
進而提高經營績效,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買回本公司之普通股7,000,000股, 並轉讓予員工。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9年3月24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 予員工,除依法 令規定外,悉依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 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 年內,一次或分 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 理銷除股份變更 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依據公司 法第三百六十九 條之二第一項定義)員工(係指全職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所定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 間離職者,喪失 認購資格。 第五條 由相關單位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考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 獻等標準,並考 量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 等因素,擬訂員 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由董事長核定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 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但經理人得認購之股數需經薪酬委員會 審核並經董事會 同意。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 之餘額,得由 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 新台幣分為止, 以下捨去不計)為轉讓價格,但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得於轉讓前 提經最近一次 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 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後,將買回股份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並 應於該次股東 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 條之1規定事項 ,始得辦理;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 按發行股份 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 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轉讓股份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 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 4.3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4.74%, 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並已出具聲明書。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價格區間在規定計算之範圍內, 價格區間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該公司財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