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14/12/15
1公司代號3038
2公司名稱全台
3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一路5號
4買回股份目的 轉讓股份予員工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14/12/11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157,407,603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1,153,955,217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76,651,627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90,525,166
E.A+B-C-D 合計(元): 1,140,081,678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14/12/12
結束日期: 115/02/10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7,4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4.70%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20.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30.0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14年12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
,進而提高經營績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買回本公司之


普通股7,400,000股,並轉讓予員工。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4年12月11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



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
一項
第一款及金




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
規定外,悉依辦法規

定辦
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

定,
自買回
股份之
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

未發
行股份,
應依法
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

國內外
從屬公司
(依據公
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定義)員工(係指全職之

正式

工),得依本辦
法第五條所定認購
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
股基準

至認股繳款截止日
期間離職
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由相關單位按員工職
等、服
務年
資、個人表現、績
效及對公司
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考量認股基準日時公司
持有之
買回

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
認購股數之
上限等因素,擬訂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並由董
事長

核定之。
第六條
本次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
會之決議,公
告、申
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
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佈員
工認股基準
日、得認購
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但
經理人
得認
購之股數需
經薪酬委員會審核並經董
事會同意。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
屆滿而未認購
繳款者,視為
棄權,認購不
足之餘額,
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四、統計實際認
購繳款股數,
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
工,以實際買回之
平均價格(計
算至新台幣分
為止,以下捨去
不計)為轉讓價格,但依
本公司章程規定本
公司
得於轉讓
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
東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之
同意後,將買回股份以
低於實際買回股份
之平均價
格轉讓予員
工,並應於該次
股東會召集事由
中列舉並說明「上
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0條之1
規定事
項,始得辦理;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
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增
加或減少得
按發行股份增加或
減少比率調整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
際買
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
回股
份時已發行之
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

之普通
股總數
第八條

次買回轉讓股份予員
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
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70
%,
且買回股份所需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7.47%,不影響本公司
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並已出具

聲明書。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價格區間在規定計算


範圍內,
價格區間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該公司財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依金管會證期局規定擬修正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五、六條條文,並將提請
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