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3038 |
| 2 | 公司名稱 | 全台 |
| 3 | 公司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中一路5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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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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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157,407,603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1,153,955,217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76,651,627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90,525,166 |
| E.A+B-C-D 合計(元): 1,140,081,678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14/12/12 |
| 結束日期:
115/02/10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7,4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4.70%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20.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30.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無買回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無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本公司於114年12月11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 ,進而提高經營績效,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買回本公司之
普通股7,400,000股,並轉讓予員工。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4年12月11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
為 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 一項 第一款及金
融 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 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 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 規定外,悉依辦法規
定辦 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 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
定, 自買回 股份之 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 司 未發 行股份, 應依法 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 及 國內外 從屬公司 (依據公 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定義)員工(係指全職之
正式 員 工),得依本辦 法第五條所定認購 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 股基準 日 至認股繳款截止日 期間離職 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由相關單位按員工職 等、服 務年 資、個人表現、績 效及對公司 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考量認股基準日時公司 持有之 買回
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 認購股數之 上限等因素,擬訂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並由董 事長
核定之。 第六條 本次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 會之決議,公 告、申 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 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佈員 工認股基準 日、得認購 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但 經理人 得認 購之股數需 經薪酬委員會審核並經董 事會同意。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 屆滿而未認購 繳款者,視為 棄權,認購不 足之餘額, 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
四、統計實際認 購繳款股數, 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 工,以實際買回之 平均價格(計 算至新台幣分 為止,以下捨去 不計)為轉讓價格,但依 本公司章程規定本 公司 得於轉讓 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 東表決權三分之 二以上之 同意後,將買回股份以 低於實際買回股份 之平均價 格轉讓予員 工,並應於該次 股東會召集事由 中列舉並說明「上 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0條之1 規定事 項,始得辦理;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 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增 加或減少得 按發行股份增加或 減少比率調整之。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 際買 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 回股 份時已發行之 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 行 之普通 股總數 第八條 本 次買回轉讓股份予員 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 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 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 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70 %, 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7.47%,不影響本公司 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並已出具
聲明書。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價格區間在規定計算
之 範圍內, 價格區間之訂定應屬合理,對該公司財務方面尚無重大影響。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依金管會證期局規定擬修正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五、六條條文,並將提請 最近一次董事會決議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