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揚智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03/08/07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3,8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本公司民國103年4月22日(含)前30個營業日收盤均價33.36元
設算,若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則可
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約126,768,000元;以所訂既得期間3年及目前
流通在外股數299,526,071股計算,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約
0.14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 目的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即增資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員工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
內全職員工為限。
(二)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得獲配數量,將參酌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
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
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額
本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8,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共計發行普通股3,800,000股。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
為每股新台幣0元。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 :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三)既得條件:
完全達成下列個人留任年資及年度績效考評條件者,始可既得
獲配股份 :
(1)留任年資 : 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在職期滿3年。
(2)年度績效考評 : 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當年度起,連
續6次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均為甲等以上。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
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五)員工自請離職、資遣、留職停薪、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死
亡或一般死亡者,其尚未既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
(1)員工有自請離職或資遣者,於自請離職或資遣生效日尚未既
得之股份,視為全部未達成既得條件,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
並予以註銷。
(2)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須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本條所訂之留任年資。
(3)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其尚未既得之股
份得於離職時全數既得。
(4)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股份,於死亡
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
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第六條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交付信託,其信託契約由
本公司代表員工與本公司指定之股票信託機構簽訂之。既得條件
達成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
(三)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受前列之限制外
,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參與配股、
配息、現金增資認股、減少資本時其獲配股份應比例減少及/或因
合併、分割、股份轉換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產生之股份變動或所得
之權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公司辦理減少資本所退
還之股款,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須一併交付信託。
(四)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
之。
第七條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
定辦理。
第八條 保密及限制條款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
被給與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二)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遵守保密
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三)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
,均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
並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情
節大小懲處之。
第九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
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處理。
第十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
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所訂各項條件或內容,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
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除
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二規範應經股東會通過者外,其餘授權董事
長全權處理之,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即可。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本案依民國103年8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9303號函申報生效在
案,擬依申報生效函及本辦法第十條之程序,將修正後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提董事會追認。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3,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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