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43 科風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2/08/07 發言時間 11:51:34
發言人 陳青妙 發言人職稱 財務部協理 發言人電話 02-2225-8552
主旨 本公司告訴呂姿儀、呂維傑Amesur Vijay Kumar Kishinchand等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2/08/06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調偵字第1612號
2.事實發生日:102/08/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案係本公司於101年5月間以被告呂姿儀、呂維傑Amesur Vijay Kumar Kishinchand
及Claudio等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罪嫌提起告訴,並於102年8月6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612號起訴書。據該起訴書所載,被告呂姿儀、被告呂維傑與
被告Claudio等三人於100年3月至4月間為渠等不法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行為,並基於
偽造文書、背信及侵占等犯意聯絡,共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等罪嫌,
由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呂姿儀、呂維傑等人提起公訴在案;另被告呂姿儀於
100年3月31日及4月1日,為湮滅渠等不法罪證,竟刪除屬於本公司所有之相關電磁紀錄
等資料,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對於被告呂姿儀提起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之公訴。
4.處理過程:本案係本公司發現之前離職員工呂姿儀夥同其配偶呂維傑等人所進行之
一連串犯罪行為,本公司委由律師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程序,本公司將積極配合
法院嚴懲不法之徒,並透過相關程序追討渠等民事賠償之責。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盡全力向被告等人追償,且將盡力
使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不受本案訴訟之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已進入司法審判程序,本公司將協助法院嚴懲不法之徒。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