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45 台灣大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4/09/11 發言時間 23:06:53
發言人 俞若奚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暨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66351880
主旨 遠傳請求本公司不得使用C1頻段假處分案後續說明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4/09/1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4/09/11
2.公司名稱: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FET 104年5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禁止本公司使用C1頻段(1715.1-1721.3/1810.1-1816.3 MHz頻率)。
本公司對臺灣臺北地院104年度全字第192號裁定提起抗告。
8.因應措施:本公司並未收到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4年度抗字第1305號裁定。
待收到高院裁定後,再視其裁定主文及理由,研議後續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
倘若高院確實裁定駁回,僅是駁回本公司之抗告,原審台北地院要求遠傳提供擔保金始
能假執行及准本公司提供反擔保金,即可免假執行之裁定仍然有效,不受高院駁回本公
司抗告之影響。而本公司業已於104年7月14日提供反擔保金,故得繼續使用C1。
至於C4,不在假處分案件審理範圍內,法院從未裁定要求本公司繳回C4。
因此,本公司得繼續使用C1、C4,NCC亦表示,本公司係合法使用頻譜。
對用戶權益無影響。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