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45 台灣大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4/09/14 發言時間 18:47:01
發言人 俞若奚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暨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66351880
主旨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不得使用C1頻段假處分案 補充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4/09/1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抗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 104年度抗字第1305號
2.事實發生日:104/09/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遠傳電信104年5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本公司使用C1頻段
(1715.1-1721.3/1810.1-1816.3 MHz頻率)。
本公司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92號裁定,就不利於本公司部分向
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4.處理過程:
104年9月14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305號裁定:駁回抗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雖駁回本公司之抗告,但原審臺北地方法院要求遠傳提供擔保金始能
假處分執行及准本公司提供反擔保金,即可免假處分執行之裁定仍然有效,不受臺灣
高等法院駁回本公司抗告之影響。
本公司業已於104年7月14日提供反擔保金,故得繼續使用C1。
至於C4,不在假處分案件審理範圍內,法院從未裁定要求本公司繳回C4。
因此,本公司得繼續使用C1、C4,NCC亦表示,本公司係合法使用頻譜。
對用戶權益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不利於本公司部分,與律師研議提再抗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