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45 台灣大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05/04/28 發言時間 19:08:09
發言人 俞若奚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暨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66351880
主旨 遠傳105年4月11日對本公司聲請假處分案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5/04/2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聲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158號
2.事實發生日:105/04/11~105/04/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遠傳105年4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本公司應即向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NCC)申請繳回1748.7-1754.9/1843.7-1849.9 MHz頻率(以下稱C4頻率)
;及不得使用C4頻率;並於繳回C4頻率前,不得使用1715.1-1721.3/1810.1-1816.3
MHz頻率(以下稱C1頻率)。
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05年4月28日收到法院裁定:
1.遠傳於供擔保1億4,305萬272元或同面額遠東商銀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後,
本公司應向NCC申請繳回C4頻率,並禁止使用C4頻率。
2.本公司可供反擔保5億4,711萬8,523元或同面額台銀NCD,免為或撤銷上開假處分。
3.遠傳其餘聲請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本公司將依法院假處分裁定,提供反擔保,不須向NCC申請繳回C4頻率(本公司現提供
2G服務使用),並得繼續使用C4 頻率,2G用戶之權益不會受影響。
2.本公司對頻譜之使用均為主管機關所核准之合法使用,本公司將續就本案與律師研議
提起抗告程序救濟,維護用戶及本公司權益。
3.本案無論對本公司頻譜使用、營運及用戶權益之財務面或業務面而言,均無重大影
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提出反擔保金後,不須向NCC申請繳回C4頻率,並得繼續使
用C4頻率,對2G用戶權益無影響。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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