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45 台灣大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6/06/09 發言時間 20:30:27
發言人 俞若奚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暨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66351880
主旨 就遠傳105年4月11日對本公司聲請假處分案補充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6/06/0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再抗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訴訟案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05號
4.事實發生日:106/06/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壹、遠傳105年4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臺北
地院以105年度全字第158號裁定(下稱:第158號裁定)如下:
一、遠傳於提供新台幣(下同) 143,050,272元後,台灣大哥大應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下稱:NCC)申請繳回1748.7-1754.9/1843.7-1849.9 MHz頻率(下稱:C4頻率);
及不得以任何方法使用C4頻率。
二、台灣大哥大得以547,118,523元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上述定暫時狀態處分。
三、遠傳其餘聲請駁回。
貳、台灣大哥大對前述第158號裁定,就不利於台灣大哥大部分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
高院)提起抗告,高院於105年度抗字第948號裁定如下:
一、第158號裁定關於「禁止台灣大哥大以任何方式使用C4頻率,及台灣大哥大供擔保後
得免為或撤銷上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遠傳聲請駁回。
6.處理過程:
台灣大哥大就高院105年度抗字第948號裁定,就不利於台灣大哥大部分向最高法院提起
再抗告。
最高法院於106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如下:
原裁定廢棄,應由高院更為裁定。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一、本案C4頻率6.2 MHz,台灣大哥大已於105年9月28日繳回C4部分頻率5MHz。
二、依NCC規定2G業務將於今年6月30日終止,故本案剩餘C4頻率1.2 MHz,台灣大哥大將
依規定於6月30日繳回NCC;供4G業務使用之C1頻率,仍可繼續使用。
三、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對於台灣大哥大頻譜使用、營運及用戶權益
之財務面或業務面而言,均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案將由高院續行審理,台灣大哥大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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