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45 台灣大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7/01/04 發言時間 18:45:04
發言人 俞若奚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暨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66351880
主旨 就遠傳105年4月11日對本公司聲請假處分案補充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7/01/0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再抗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訴訟案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361號
4.事實發生日:107/01/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遠傳105年4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歷經臺北
地院(105年度全字第15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5年度抗字第948號
裁定),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原裁定廢棄,應由高院更為裁
定。」,高院106年9月27日再以106年度抗更(一)字第21號更為裁定如下:「一、臺北
地院第158號裁定關於主文第一項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
遠傳在臺北地院之聲請駁回。三、聲請、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訴訟費用均由遠傳負擔」
6.處理過程:
遠傳就上開高院106年度抗更(一)字第2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後,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抗
字第1361號裁定如下:
一、再抗告駁回。
二、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有關遠傳105年4月11日向臺北地院提出假處分之聲請,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
第1361號裁定駁回確定。本案對於台灣大哥大營運及用戶權益之財務面或業務面而言,
均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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