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45 台灣大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7/01/15 發言時間 18:43:39
發言人 俞若奚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暨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66351880
主旨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不得使用C1頻段 假處分案補充說明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7/01/1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訴訟案號:106年度聲字第445號
4.事實發生日:107/01/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遠傳104年5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本公司使用C1頻段
(1715.1-1721.3/1810.1-1816.3 MHz頻率),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92號
裁定(下稱臺北地院第192號裁定)准許在案,本公司於106年8月聲請撤銷臺北地院
第192號裁定。
6.處理過程:
107年1月15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5號裁定: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一○四年度全字第一九二
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有關本公司聲請撤銷臺北地院第192號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5號准許 
撤銷。本案對於台灣大哥大營運及用戶權益之財務面或業務面而言,均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