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訴訟案號:106年度聲字第445號
4.事實發生日:107/01/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遠傳104年5月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本公司使用C1頻段
(1715.1-1721.3/1810.1-1816.3 MHz頻率),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92號
裁定(下稱臺北地院第192號裁定)准許在案,本公司於106年8月聲請撤銷臺北地院
第192號裁定。
6.處理過程:
107年1月15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5號裁定: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一○四年度全字第一九二
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有關本公司聲請撤銷臺北地院第192號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5號准許
撤銷。本案對於台灣大哥大營運及用戶權益之財務面或業務面而言,均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