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灣大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股東會確認 | 107年 年度 |
107/01/01~ 107/12/31 |
1 | 108/04/30 | 108/06/12 | 33,130,620 | 13,642,172,236 | 15,857,553,435 | 491,330,014 | 5.54897000 | 0.0 | 0.0 | 15,366,223,421 | 0.0 | 0.0 | 0.0 | 0 |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 提繳稅款、彌補虧損,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 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 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本公司股利政策係採剩餘股 利政策,依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來衡量未來 年度資金需求,然後先以保留盈餘融通所需之 資金後,剩餘之盈餘方以現金股利之方式分派 之。惟股票股利分派比例以不高於當年度股利 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此盈餘分派之金額、股 利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 狀況,經董事會通過後提股東會議決之。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