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精金 公司提供 |
|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
|---|---|---|---|---|---|---|---|---|---|---|---|---|---|---|---|---|---|---|---|---|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
| 董事會決議 | 109年 下半年 |
109/07/01~ 109/12/31 |
1 | 110/03/19 | 不適用 | 657,467,335 | 284,213,155 | 914,323,220 | 599,613,294 | 0.39000000 | 0.0 | 0.0 | 314,709,926 | 0.0 | 0.0 | 0.0 | 0 | 第 卅 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嗣餘 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或予以保留。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 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 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 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第 卅一 條 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 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單獨或共同為之,其中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以不得 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 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出以撥充資本之方式分派。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09年 上半年 |
109/01/01~ 109/06/30 |
1 | 109/08/05 | 不適用 | 591,676,000 | 65,791,335 | 657,467,335 | 657,467,335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 廿九 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零點零零一(0.001%)至百分之十五(15%)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2%)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 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 人所訂條件之控制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控制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授權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或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核定之。 本公司之董事或執行業務之股東,授權董事會依照同業水準發給薪資或車馬費,並不論盈虧 均支付。 第 卅 條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 (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嗣餘 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或予以保留。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 分派股息及紅利、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 東會,不適用前項應經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進行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 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 額時,不在此限。本項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時,始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第 卅一 條 公司得依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將當年度可分配盈餘全數分派。盈 餘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之方式單獨或共同為之,其中發放現金股利之比例以不得 低於當年度發放現金及股票股利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於當年度公司無盈餘可分派,或雖有盈餘但盈餘數額遠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 或依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 出以撥充資本之方式分派。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