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51 力特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2/03/23 發言時間 18:35:42
發言人 趙寄蓉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3-4606677轉1391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部分條文
符合條款 51 事實發生日 112/03/2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3/23
2.公司名稱: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修訂後: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實際轉讓價格之定價原則以不低於定價日前15個營業
日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乘以80%計算,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