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51 力特 公司提供 |
| 序號 | 4 | 發言日期 | 112/03/23 | 發言時間 | 18:35:42 | 發言人 | 趙寄蓉 | 發言人職稱 | 董事長 | 發言人電話 | 03-4606677轉1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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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部分條文 | ||||
| 符合條款 | 第 | 5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2/03/23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12/03/23 2.公司名稱: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11年度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修訂後: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實際轉讓價格之定價原則以不低於定價日前15個營業 日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乘以80%計算,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 ||||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