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夆典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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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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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確認 | 102年 年度 |
102/01/01~ 102/12/31 |
1 | 103/06/18 | 47,498,548 | 1,252,947,214 | 764,622,704 | 357,272,084 | 1.00000000 | 0.0 | 0.0 | 203,675,310 | 1.00000000 | 0.0 | 0.0 | 20,367,531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1.先提繳稅款。 2.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3.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4.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5.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6.員工紅利依一至五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三。 7.董監酬勞依一至五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二。 8.股東紅利依一至七款規定數額後剩餘之數由董事會議定,經股東會決議之 員工紅利若為股票紅利時,其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比例,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本公司產業生命週期處於成長期,為配合公司長期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經營, 本公司股利政策採剩餘股利政策。並依據本公司資本預算規劃,先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如有剩餘再以現金股利分派之,如該年度可分派現金股利,則現金股利應調整不低於股利總額的百分之五。 |
新台幣10.0000元 |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