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98,549,00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11/13~105/01/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9.00~14.2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2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七案:
案 由:本公司擬依相關規定買進本公司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提請 討論。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擬自集中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並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42,000,000元。(以每股最高14.2元買進10,000,000股
計算)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4年11月13日起至105年01月12日止。預計買回10,000,000
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4.29%。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9元至14.2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
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於集中市場買進。
(三)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29%,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
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另委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買回
股份價格合理性出具評估報告書。
(四)依規定本公司於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時,需
由出席董事同意出具之聲明書內容詳如附件七。
(五)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辦法,僅擬訂本公司一O
四年第一次庫藏股轉讓辦法,請參閱附件八。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依本辦法得轉讓之員工,係於認購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於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
之員工。前述子公司之範圍,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73134號函辦理。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
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
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授權董事長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104年11月12日經一○四年度第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本公司股份1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4.2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0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證券承銷商認為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公司
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尚無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