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55 蔚華科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3/05/13 發言時間 19:25:22
發言人 馬淑琴 發言人職稱 財務主管 發言人電話 03-5738099
主旨 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3/05/1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5/13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5元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 3,000,000 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4-1.既得條件:
      員工自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
      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由董事
      會授權董事長訂定績效要求),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
	屆滿 1 年:30%
	屆滿 2 年:40%
       屆滿 3 年:30%
  4-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認購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以
         每股新台幣5元之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
         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一般死亡:
         就其認購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以
         每股新台幣5元之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
             承人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
             例達成既得條件。
      5).調職:
         如因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子公司之員工,其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6.	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4-3.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5.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
  、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
  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103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3,000仟股,以收盤價18元依所
 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擬制估算,暫估103年至106年費用化金額各年分別約為新台幣
 7,290仟元、15,795仟元、7,290仟元及2,025仟元。
 實際費用數俟實際給與日衡量其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期認列相關薪資費用。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125,831,755股(不含庫藏股4,027,000股)計算,
 暫估民國103年至106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06 元、0.13元、
 0.06元及0.0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9-1.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認購新
     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認購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9-2.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處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或如因法令規定或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
  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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