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蔚華科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6,5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6,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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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日期99/06/23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6,5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6,5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4.85000 認購股份種類 新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
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6,5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
稀釋比率約為4.85%。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開始執行,於四年內執行完畢,
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
提升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
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或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證期局96.12.26金管證一字第
0960073134號規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
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因素,由董事長
核訂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
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
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數:
本憑證之發行總數為6,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股數為6,500,000股。
第五條  認股條件:
一、原始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
格。實際價格授權董事長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
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
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
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
式處理:
(一)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資遣或開除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依法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
期間得依該項停止過戶期間依續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資遣或開除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不受本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
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
若遇有依法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停止過
戶期間依續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
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
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第五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
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
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
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指派須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
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 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
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
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
不再發行。
第六條  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七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又如前述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屬盈餘轉增資及
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對尚未行使認股權利之已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本公司得依前述之方式計算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
可認股股數,但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供認購股份數額
者為限。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含「未註銷或
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
為零。
公司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
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
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有發放普通股現金
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
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2.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
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
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股數)
第八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限制期間暫停過戶外,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
」,向本公司財務處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
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認股後,即不得撤銷
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限制期間:
1.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之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
起至無償配股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有償配股基準日之
董事會前三個營業日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有
償配股基準日之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
給普通股股票。
三、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應每季至少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
變更登記一次。
第九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票相同。
第十條 保密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
益告知人,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辦理。
第十一條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有修改
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