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6/02/16
1公司代號3055
2公司名稱蔚華科
3公司地址新竹市水源街95號
4買回股份目的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6/02/10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103,511,816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1,414,234,000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182,043,000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22,406,000
E.A+B-C-D 合計(元): 1,573,871,000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6/02/13
結束日期: 106/04/12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10,0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9.66%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16.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26.0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3年3月17日至5月5日,所買回股數全數業已辦理銷除。
105年11月1日至12月13日,所買回股數業已送件變更註銷。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民國100年8月25日董事會決議於100年8月26日至10月25日自集中交
易市場預計買回股數
4,000,000股;實際買回股份期間為100年8月31日至10月25日,買回
股數3,506,000股。
2.民國102年11月7日董事會決議於102年11月8日至103年1月7日自集
中交易市場預計買回股
數8,000,000股;實際買回股份期間為102年11月12日至11月13日,買
回股數736,000股。
3.民國103年3月7日董事會決議於103年3月10日至103年5月9日自集中
交易市場預計買回股
數8,000,000股;實際買回股份期間為103年3月17日至5月5日,買回
股數4,027,000股。
4.民國105年10月13日董事會決議於105年10月14日至105年12月13日
自集中交易市場預計買
回股數10,000,000股;實際買回股份期間為105年11月1日至12月13日
,買回股數2,833,000
股。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辦理本公司第五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辦理註銷案。
說 明: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訊如下:
1. 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
辦理銷除股份。
2. 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令規範為新台幣1,563,875仟元。本
次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為新台幣260,000仟元。
4. 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預計自106年2月13日起至106年4月12日
止買回10,000,000股,
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9.66%。
5. 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6元至26元之間,惟公司股價低於所訂
區間價格下限時,仍將
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 買回之方式: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三)、 本案執行細節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在上述條件內
全權處理。
(四)、 本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數9.66%,且買
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8.31%,並不影響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本維
持,依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
資本維持之聲明,詳
(附件一)。
(五)、 檢附證券商出具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書,詳(
附件二)。
(六)、 辦理註銷時之減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並全權處理之

(七)、 敬請  決議。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9.66%,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佔本公司流動資
產之8.3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
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
本之維持。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蔚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
合法性,價格區間之
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