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1.民國100年8月25日董事會決議於100年8月26日至10月25日自集中交 易市場預計買回股數 4,000,000股;實際買回股份期間為100年8月31日至10月25日,買回 股數3,506,000股。 2.民國102年11月7日董事會決議於102年11月8日至103年1月7日自集 中交易市場預計買回股 數8,000,000股;實際買回股份期間為102年11月12日至11月13日,買 回股數736,000股。 3.民國103年3月7日董事會決議於103年3月10日至103年5月9日自集中 交易市場預計買回股 數8,000,000股;實際買回股份期間為103年3月17日至5月5日,買回 股數4,027,000股。 4.民國105年10月13日董事會決議於105年10月14日至105年12月13日 自集中交易市場預計買 回股數10,000,000股;實際買回股份期間為105年11月1日至12月13日 ,買回股數2,833,000 股。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案 由:辦理本公司第五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辦理註銷案。 說 明: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訊如下: 1. 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 辦理銷除股份。 2. 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令規範為新台幣1,563,875仟元。本 次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為新台幣260,000仟元。 4. 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預計自106年2月13日起至106年4月12日 止買回10,000,000股, 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9.66%。 5. 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16元至26元之間,惟公司股價低於所訂 區間價格下限時,仍將 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 買回之方式: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三)、 本案執行細節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在上述條件內 全權處理。 (四)、 本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數9.66%,且買 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8.31%,並不影響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本維 持,依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 資本維持之聲明,詳 (附件一)。 (五)、 檢附證券商出具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書,詳( 附件二)。 (六)、 辦理註銷時之減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並全權處理之 。 (七)、 敬請 決議。
決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