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407
2.變動之性質:依民國103年8月13日修正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之規定
,擬變更無形資產之經濟效益年限,並由簽證會計師提出合理性說明出具複核意見。
3.變動之理由: 考量實際使用情形之情況及合理性,並參酌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之
評估報告,將無形資產-iStor專利權之估計經濟效益年限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由
13.5年變更為10年。
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105年1月1日
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此次估計變動預計使105年之攤提費用增
加新臺幣24,940仟元。
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無。
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104/12/31華
淵鑑價公司對iStor耐用年限作綜合性分析,考量(1)iStor之優勢以及(2)儲存產業之
成長潛力後,推估iStor 仍具有5年之經濟效益,因此決定將經濟收益年期計算至109
年。
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
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
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
響表示之意見:不適用
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一、依據民國103年8月13日修正之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辦理。
二、喬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鼎公司)無形資產-iStor專利權之攤銷年限
,原係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38號「無形資產」評估經濟效益年限而按13.5年計提
攤銷費用。
三、依據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報告,對喬鼎公司無形資產-iStor專利權經濟
耐用年限作綜合性分析,評估智慧財產、財務預估等資料,透過相關訪談、同產業公
開資訊及iStor技術應用相關分析且基於繼續經營之價值等前提下並考量產業特性、
產品週期等方面因素預估其經濟效益年限,建議喬鼎公司無形資產-iStor專利權經濟
耐用年限約為10年。
四、喬鼎公司考量實際使用情形之情況及合理性,並參酌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之評
估報告,將無形資產-iStor專利權之估計經濟效益年限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由13.5年
變更為10年。
五、經覆核 貴公司之聲明及華淵鑑價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報告暨相關資料之計算,
並未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情事。
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
12.因應措施: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提股東會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