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華晶科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股東會確認  107年
年度 
107/01/01~
107/12/31 
108/03/15  108/06/13  2,317,383,769  130,562,102  2,448,817,701  2,311,812,038  0.50000000  0.0  0.0  137,005,663  0.0  0.0  0.0 
第廿六條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獲有盈餘時,除依法提撥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歷年虧損外,於
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
在此限,必要時得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後,其餘加計以往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
,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得經
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
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
告股東會。
第廿六條之一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
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
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廿七條  
股利發放金額係依據公司當年度盈餘及以前
年度之累積盈餘,考量公司獲利情形、資本
結構及未來營運需求後,決定公司擬分配之
股利;股利發放政策,將視資金需求及每股
盈餘稀釋程度等因素,採股票股利搭配現金
股利方式,上述股東股利之發放,其中現金
股利發放之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發放金額
百分之二十。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