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日電貿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11/07/12
本次發行屬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董事會通過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50%。
預定發行總數(股) 4,0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表現優異及經營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
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
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依發行辦法之發行總額及發行條件擬制估算,暫以111年7月4日本公司
收盤價44.70元預估,暫估111年~115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臺幣
13,969仟元、33,525仟元、26,075仟元、11,920仟元及3,911仟元。
(2)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178,657,150股計算,暫估111年
~115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約為新台幣0.08元、0.19元
、0.15元、0.07元及0.02元。
發行辦法之內容
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第1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表現優異及經營所需之專業人才,
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更高
之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 267 條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得分次向金管會申報辦理
,並自金管會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
定之。

三、發行股份種類
本辦法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經發行後,除依本辦法
交付信託保管及依本辦法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
利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四、發行總額:發行總額為新台幣40,000,000元,每股
面額新台幣 10 元,共計4,000,000股。

五、發行價格:以董事會通過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
50%。

六、得為認購員工之資格條件及獲配股數
(一)員工資格條件
以授與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正
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
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及第
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得認
購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
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
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員工獲配股數
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七、既得條件:須同時符合下述公司整體績效及員工個人
績效之條件
(一)公司整體績效:須達成以下每股盈餘(EPS)之要求。
1、每股盈餘(EPS)於既得期間屆滿前之最近三年度平均
值高於同業同期之三年度平均值。
2、前述之同業係指蜜望實、堡達、好德、增你強及大聯
大五家。
3、前述每股盈餘是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合併財務報表中
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所揭露之基本每股盈餘。
(二)員工個人績效
1、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前二年度
考績均達81分以上,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任職契約書
或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公司工作規則等相關規範及約
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
2、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
考績達81分以上,第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任職
契約書或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公司工作規則等相關規
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3、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四年且第四年度
考績達81分以上,第四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任職
契約書或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公司工作規則等相關規
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八、公司整體績效及員工個人績效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司整體績效未達既
得條件,當期既得期間屆滿之股份,公司全數按原發行價
格買回並予以註銷;員工個人績效未達既得條件者,當期
既得期間屆滿之股份,公司全數按原發行價格買回並予以
註銷。

九、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將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在未
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出售、質押、轉讓、贈與
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相關
法令規定執行之。
(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及
配息,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不得享有現金
增資認股之權利。

十、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
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 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未符既得條
件,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二)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本辦法第七條所訂
之留任年資。
(三)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
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
,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但若因該
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會核
准者不在此限,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
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四)調職:
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如自行請調或經本
公司派任轉調至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子公司時,其未達成
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董事長核定是否喪失達成
既得條件資格,並得於第七條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
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經核定喪失達成既得條件
資格者,本公司將按原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五)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
列事由所致之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
按原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
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十一、認購新股之程序
(一)員工於同意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本公司將於增資
基準日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員
工達成既得條件前,依本辦法將所有認購之股份先行交
付信託保管。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法辦理變
更登記。

十二、稅賦
員工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份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中華民國
之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簽約與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員工簽
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經獲配員工簽署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即視為取得獲配
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獲配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
漏被給予之獲配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
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十四、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針對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
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如於股票以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時,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二)信託期間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辦理相
關事宜,未符既得條件前,如員工終止或解除本公司與
信託保管機構之代理授權,本公司有權向員工按原發行
價格買回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辦理註銷。

十五、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送交股東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
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
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訂定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董事會,並於民國
111年6月15日股東會通過。
備註
無。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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