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次申請買回
申報日期:102/03/26
1公司代號3130
2公司名稱一零四
3公司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119-1號10樓
4買回股份目的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5董事會決議日期 102/03/26
7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32,499,200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1,514,000
9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4.45%
10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0
11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0.00%
12買回股份種類 普通股
1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A.保留盈餘(元): 461,847,319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349,801,040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0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0
E.A+B-C-D 合計(元): 811,648,359
14預定買回之期間開始日期: 102/03/27
結束日期: 102/05/24
15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1,800,000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A/B 5.29%
16買回區間價格(元)最低: 70.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最高: 110.00
17買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1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514,000 股。
1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01年11月5日至102年3月14日申報買回3,400 仟股,實際買回1,514
仟股。未執行完
畢原因為買回期間成交量小,為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股價,並維護股
東權益,公司視股價
變化及成交量狀況分批買回,故庫藏股未能執行完畢
20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本公司擬依相關規定第3次買回公司股份,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
之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擬自集中交易市場第3次買回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1. 買回股份之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
辦理銷除股份。
2.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811,648,359元。
4. 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2年3月27日起至102年 5月24日止
。預計買回1,800,000
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29%。
5. 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70元至110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
股價低於其所定買回
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 買回之方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每日可買進數量為6
00,000股以內。
7.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1,514,000 股
8.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1,514,000 股。
9. 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01年11 月5 日至102年3 月14 日申報買回3,400 仟股,實際買回1,
514仟
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未執行完畢原因為買回期間成交量小,為兼顧市場
機制不影響股
價,並維護股東權益,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分批買回,故庫
藏股未能執行完畢。
(三)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29%,並且本
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
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四)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本次買回
庫藏股將提報股東會
買回及執行情形。
(五)通過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董事會聲明書(詳如附件)。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21「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22「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23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2年3月26日102年度第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司股份1,8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5.29,且買
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6.2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
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及委
託出席一人均同意本
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楊基寬
24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股
份加計前二次庫藏股
買回股份後,對公司財務結構之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尚無重大
影響,每股淨值、流
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之變動雖大,仍未影響其財務結構,而買回之淨現
金流出,經評估其庫
存現金、速動資產等,對公司應無產生重大影響。
25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