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耀登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現金股利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配股經股東會確認 
108年
年度 
108/01/01~
108/12/31 
109/04/14  109/06/02  116,761,167  59,576,290  163,720,327  123,024,664  1.00000000  0.0  0.0  40,695,663  0.0  0.0  0.0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
並配合公司之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
以求永續經營及穩定發展,股利政策係採
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稅捐
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提列法定
盈餘公積、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再將
其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參考過去年度盈餘發放率及
未來公司營運需求酌予保留部分資金,再就
保留後之餘額,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
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
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以
特別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分
,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得授權董事會
以特別決議分派,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項股利分派以不低於可供分配盈餘之百
分之十五為原則,但經前述分派方式之每股
股息紅利如低於零點二五元時,得經董事會
擬議不予分派,並提請股東會承認。
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
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
之十。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