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正達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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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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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1年 下半年 |
111/07/01~ 111/12/31 |
1 | 112/03/10 | 不適用 | -1,124,629,833 | -315,593,541 | -1,263,307,454 | -1,263,307,454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 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高 於千分之一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 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發給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 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 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 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 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 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 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 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 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 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惟股東股利之 分配,不低於本期稅後盈餘或本期可供分配盈餘取低者之百分 之二十,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十。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1年 上半年 |
111/01/01~ 111/06/30 |
1 | 111/08/09 | 不適用 | -1,124,629,833 | 0 | -1,124,629,833 | -1,124,629,833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 提撥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千分之一為 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發給之對象包 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 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 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 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 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 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 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 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 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 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 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 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 預算及資金需求。惟股東股利之分配,不低於 本期稅後盈餘或本期可供分配盈餘取低者之百 分之二十,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 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