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正達 公司提供
決議(擬議)
進度
股利所屬
年(季)度
股利所屬
期間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股東會
日期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可分
配盈

(元)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股東配發內容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備註 普通股
每股面額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董事會決議  111年
下半年 
111/07/01~
111/12/31 
112/03/10  不適用  -1,124,629,833  -315,593,541  -1,263,307,454  -1,263,307,454  0.0  0.0  0.0  0.0  0.0  0.0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
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高
於千分之一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
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發給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每
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
估保留員工酬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
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
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
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
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
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
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
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
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
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惟股東股利之
分配,不低於本期稅後盈餘或本期可供分配盈餘取低者之百分
之二十,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五
十。
無。
新台幣10.0000元
董事會決議  111年
上半年 
111/01/01~
111/06/30 
111/08/09  不適用  -1,124,629,833  -1,124,629,833  -1,124,629,833  0.0  0.0  0.0  0.0  0.0  0.0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
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
提撥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千分之一為
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放之,發給之對象包
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
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
終了後為之,每半會計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
先提繳稅捐、彌補累積虧損、預估保留員工酬
勞、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
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上半會計
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利,由董事會
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
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現金方式為之時,
應經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
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
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加
計上半會計年度累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紅
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
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
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目前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
擴充,盈餘之分派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
預算及資金需求。惟股東股利之分配,不低於
本期稅後盈餘或本期可供分配盈餘取低者之百
分之二十,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
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新台幣10.0000元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