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149 正達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4/04/10 發言時間 16:47:13
發言人 邱火生 發言人職稱 副總 發言人電話 037-2369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現金增資案延長特定人股款繳款期間
符合條款 51 事實發生日 114/04/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4/04/10
2.公司名稱: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 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 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度第2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14年3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099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考量市場景
   氣之變動及股價之波動與特定人繳款作業時間,故調整延長特定人之繳款期間
 為4月11日至5月13日。
6.因應措施: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權益,特訂定相關補償方案
 如下:
   1、適用對象:已繳納本次現金增資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
   2、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114年4月24日止。
   3、申請方式:對於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
   中籤人等,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印鑑,並檢附
   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填寫匯款銀行帳號及檢附銀行帳號封面影本,
   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4年4月24日)16:30以前親自送達或郵寄寄達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
   路一段6號6樓;TEL:(02)2371-1658】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
   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
   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依法返還其已繳納股款及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
   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退款金額=已繳股款×【1+(實際繳款日~實際
   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365】
  (2)申請展延113年度第2次現金增資案特定人繳款期限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
   成,本公司將退還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還股
   款計算如下:退款金額=已繳股款×【1+(實際繳款日~實際退款日之天數)
   ×利率(註)/365】
  (3)實際退款日暫定為114年5月8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臺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以114年4月10日之定存利率計算之。
   5、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票先以股款繳納憑證上市買賣,並於上市買賣日直接
   劃撥至認購繳款人指定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存摺帳戶。
   上開股款繳納憑證預計於114年5月19日上市買賣,實際上市日期以本公司及
   證交所公告為準。
 6、承諾書如下: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一一三年度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乙案,業經114年3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0996號函申報生效在案。考量市 
  場景氣之變動及股價之波動與特定人繳款作業時間,為期能完成此次資金募集,
  本公司於113年12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並於114年4月10日呈請董事
  長同意在案,調整延長本次現金增資之特定人繳款期限至114年5月13日。
  本公司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
  籤人之權益。
  若原股東、員工及參與公開申購之中籤人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
  部份,本公司及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鍾志明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以上如有未盡之事宜,本公司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