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大量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13/07/11
本次發行屬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每股新台幣10元
預定發行總數(股) 6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113年3月1日至3月28日之平均收盤價59.14元計算,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600,000股,既得期間可能之費用化金額合計約為新台幣29,484,000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既得期間1年加計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對每年減少每股盈餘影響約為新台幣
0.36元。然經整體評估,每年費用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
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
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九至十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第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二、發行期間
  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發行總額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股份之種類為普通股新股,發行總額為新台
幣6,000,000元,共計發行600,000股。

四、發行價格
    每股新台幣10元

五、發行條件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本
     公司全職員工,且認購員工資格將限為:
     (1)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3)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2.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
     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擬
     定之分配標準,依相關績效條件事項由總經理擬訂呈董事長核定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
     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二)得認購之股數:
    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
    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六、既得條件:
  (一)員工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在職期滿一年,且期間未曾有違
    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
    約定等情事,並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即可取得100%
    股份。
  (二)個人績效目標為發行日之最近一年內績效考核、工作成果達本公司
    所設定之個人績效標準。
  (三)如有未符前款既得條件之情形,除第七條另有規定外,於情事確定
    日起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就其認購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股份,本公司有權依法全數以發行價格買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七、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因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自
    行申請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認購尚未既得之股份,公司應向員
    工以發行價格買回。
  (二)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時,本
    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向該員工以發行價格買回尚未既得之股份。 
  (三)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
     亡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
     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
     權益。
    3.一般死亡: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
     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以發行價格買回該等股份並
     辦理註銷。
  (四)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
    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未達成既得條
    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既得條件應依留
    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五)公司指派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員工經指派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權益得繼續
    存在,惟仍需受既得條件期限之規定,由董事長參考轉任公司提供
    之績效評核核定之。
  (六)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
    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應向員工以發行價格買回。

八、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一)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
    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
    之。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有參與股利分派權,且其取得之配股配息不受既
    得期間之限制,配股配息將於發放日1個月內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
    個人之帳戶。 
  (四)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
    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
    份相同。
  (五)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
    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
    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
    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九、保密規定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實際得
    為認股之員工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本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
    授與約定書、交付信託等相關文件。得為認股員工未簽署相關文件
    者,即喪失認購資格。
  (二)得為認股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
    依情節輕重懲處之。
  (三)任何經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
    遵守本辦法、授與約定書及信託相關規定。

十、稅捐
  依本辦法所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產生之各項稅賦係依中華民國法令
規定或認購員工所在地相關稅法辦理。

十一、其他事項
  (一)員工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本公司將於增資基準日將其認購之
    股數依相關法令規定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交付信託保管,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
    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
    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員
    工應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簽署相關文件。
  (三)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並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若於
    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
    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484,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