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公司代號 | 3189 |
| 2 | 公司名稱 | 景碩 |
| 3 | 公司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中華路1245號 |
| 4 | 買回股份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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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董事會決議日期 |
10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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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公司已發行股數總數(股) | 446,000,000 |
| 8 |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 | 0 |
| 9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0 | 申報時,低於買回股份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之累積股數(股) | 0 |
| 11 | 前項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 | 0.00% |
| 12 | 買回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13 | 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 | A.保留盈餘(元): 17,335,676,000 |
| B.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 5,850,000,000 |
| C.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 1,784,000,000 |
| D.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證券商不適用): 0 |
| E.A+B-C-D 合計(元): 21,401,676,000 |
| 14 | 預定買回之期間 | 開始日期:
104/07/28 |
| 結束日期:
104/09/27 |
| 15 | 預定買回之數量(股) | 5,000,000 |
| 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A/B 1.12% |
| 16 | 買回區間價格(元) | 最低: 50.00
▓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
| 最高: 100.00 |
| 17 | 買回方式 |
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
| 18 |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無 |
| 19 |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
無 |
| 20 | 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
104年07月27日董事會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
| 21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4 年07月27日訂定 104 年10月26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本公司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買 回之普通股5,000,000 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 年內,授權董事長一 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 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 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包括海外子公司)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股數,並授權董事長核決後實施。 第六條:員工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 足之餘額,得由董事 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 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 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 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 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 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九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 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
| 22 |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
不適用 |
| 23 |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12 %,且買回股份所 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2.1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 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
| 24 | 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 程具合法性,價格區 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 |
| 25 | 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
本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原授權董事長訂定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 限制條件,擬於最近一期董事會提報該辦法之修訂。
本公司已於104年10月26日董事會提報該辦法之修訂,修正條文對照 如下:
修訂前條文: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修訂後條文: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 容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