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閎暉 公司提供 |
| 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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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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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09年 第1季 |
109/01/01~ 109/03/31 |
1 | 109/04/24 | 不適用 | 304,081,911 | 0 | 304,081,911 | 304,081,911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 往年度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 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除保留公司公 司未來發展所需資金提列部分為保留盈餘外, 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 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 每年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七十分配 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 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 之九十。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 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 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 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規定得於每季終了後進行盈 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 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 在此限。 本公司盈餘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應經董事會決 議;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 東會決議辦理。 |
依公司函釋內容,每季不分派盈餘或不撥補虧 損時,不需編製盈餘分配表或虧損撥補表。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09年 年度 |
109/01/01~ 109/12/31 |
1 | 110/03/25 | 不適用 | 304,081,911 | -366,257,884 | 0 | 0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本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稅後淨利,應先彌補以 往年度虧損(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次 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 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 提列。並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別盈餘公積,再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 (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除保留公司公 司未來發展所需資金提列部分為保留盈餘外, 餘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 決議,分派股東股息及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 畫、考量投資環境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 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 每年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七十分配 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 中現金股利不低於當年度分配股利總額之百分 之九十。 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 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 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 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 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本公司盈餘及公積之分派以現金發放者,授權 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以發行 新股方式為之時,則應依規定由股東會決議辦理。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