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380 明泰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4/11/09 發言時間 15:56:34
發言人 黃韻文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3-5636666
主旨 董事會決議第十次買回庫藏股
符合條款 35 事實發生日 104/11/0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0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888,537,29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11/10~105/01/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3.02~27.38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3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8,444,7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3次:無。第4次:3,321張。
第5次:10,000張。第6次:12,079張。
第7次:9,383張。第8次:5,217張。
第9次:5,000張。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3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
為維護股東權益及考量資金有效運用,並執行本公司國內第二次
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作業,致本次未執行完畢。
第4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
因執行期間適逄除息,依規定自申報除息公告日起至停止過戶日
前2日止之期間內,不得買回本公司股份,致實際可執行交易日
縮減,且市場成交量不大,故僅買回3,321張。
第6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
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維持穩定,並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故未予
以全部執行完畢。
第7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
為維護股東權益及考量資金有效運用,致本次未執行完畢。
第8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
為維護股東權益及考量資金有效運用,致本次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十二:本公司擬依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謹提請  討論。
說  明: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
        2.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於集中交易市場買進本
          公司股份並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10,700,000 元(以每股最
             高27.38元買進15,000,000股計算)。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04年11月10日起至105年1月8日
             止,預計買回15,000,000股。
          (5)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3.02元至27.38元,惟若
             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
             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委託證券商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 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39%,並且本次
           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4.另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謹擬訂本公司
          「買回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附件10。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
        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
        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考評、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
        因素予以核計,茲敘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請董事長裁決。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
            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
            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
        份增加比率調整之;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減少,得按
        發行股份減少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時之普通股股份
        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有關法令規定
        外,其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如遇法令更新,則授權董事會遵行法令適用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4年11月9日第五屆第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
  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39%,且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4.8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
  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
  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就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
及股數,分析業本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
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及
核算買回價格區間後,會計師認為本公司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
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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