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380 明泰 公司提供 |
|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6/05/15 | 發言時間 | 19:12:23 | 發言人 | 許銘栗 | 發言人職稱 | 資深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3-5636666 |
|---|---|---|---|---|---|
| 主旨 | 本公司對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案達成法院和解 | ||||
| 符合條款 | 第 | 2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6/05/15 |
| 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被告: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10號 4.事實發生日:106/05/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提供瑕疵電 容器所產生的損害賠償事件,於101年間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03年間一 審判決後,雙方各自提起上訴。於106年5月15日,達成法院和解。 6.處理過程:民國103年間,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明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四千萬元加計利息。雙方上訴後,在法院強勢調解下,本公 司同意接受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台幣四千萬元,達成和解。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於過去年度陸續將不良品維修完畢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被告所供貨料非具獨特性,並已有其它優質貨料取代,對本 公司生產製造無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