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利分派情形 |
|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玉晶光 公司提供 |
| 決議(擬議) 進度 |
股利所屬 年(季)度 |
股利所屬 期間 |
期 別 |
董事會決議 (擬議)股 利分派日 | 股東會 日期 |
期初 未分 配盈 餘/待 彌補 虧損 (元) |
本期 淨利 (淨損) (元) |
可分 配盈 餘 (元) |
分配 後期 末未 分配 盈餘 (元) |
股東配發內容 | 股利分派之公司章程 | 備註 | 普通股 每股面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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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餘分配 之現金股利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發放之 現金(元/股) |
資本公積 發放之現金 (元/股) |
股東配發 之現金(股利) 總金額(元) |
盈餘轉 增資配股 (元/股) |
法定盈餘 公積轉增資 配股(元/股) |
資本公積 轉增資配股 (元/股) |
股東配股 總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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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下半年 |
110/07/01~ 110/12/31 |
1 | 111/03/25 | 不適用 | 3,652,573,816 | 2,296,634,292 | 5,784,282,742 | 4,883,227,838 | 8.00000000 | 0.0 | 0.0 | 901,054,904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1%及董監酬勞不高於5%。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派之股東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七條之二: 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分配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 董事會決議 | 110年 上半年 |
110/01/01~ 110/06/30 |
1 | 110/08/11 | 不適用 | 3,652,573,816 | 397,947,378 | 4,050,521,194 | 4,050,521,194 | 0.0 | 0.0 | 0.0 | 0 | 0.0 | 0.0 | 0.0 | 0 |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本公司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得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1%及董監酬勞不高於5%。 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 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股東紅利。 本公司分派之股東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七條之二:本公司正處於成長階段,基於資本支出、業務擴充需要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本公司股利政策將依本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分配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方式分配予股東。其中現金股利比率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額百分之十,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
無 |
新台幣10.0000元 |
註1:「可分配盈餘(元)」係指「期初未分配盈餘/待彌補虧損」加計「當年度損益依公司法規定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依相關法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與特別盈餘公積、及其他調整(或迴轉)事項後」之數額。
註2:依107年11 月1日修正後之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期中(包含第1季、第2季及第3季或前半年度)或年度(包含第4季或後半年度)以現金分派股利之部分,由董事會決議,無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若部分盈餘分派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增資配股),仍須經股東會通過確認,本報表爰依公司分派期間、派息/權別、授權及申報情形等判斷決議(擬議)進度;股利所屬年度107年(含)以前,則以股東會日期或公司申報情形判斷決議(擬議)進度。
註3:股利所屬年(季)度為108年以前者,「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及「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之金額包含「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
註4:因應主管機關函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110年原訂5月24日至6月30日股東會,延至110年7月至8月間召開,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彙總表,請至110年7月及8月「股東會及除權息日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