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第一條、發行目的
為獎勵本公司員工與提昇其向心力及對本公司之認同與參
與,並為吸收及留用優秀人才為本公司服務,以達創造本
公司與股東最高利益之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行及發行期間
本辦法於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
後,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
為限。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由總經理參酌年
資、職級、工作表現與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等條件
後,提報董事會決定之。每一員工每次之認股權數量不得
超過該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
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終了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發行總數與取得來源
本次發行總數為12,000,000個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一股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新發行之普通股新股
總數為12,000,000股。
第五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於發行時授權董事會決議之,惟
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若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已於台灣證券交易
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但興櫃除外),則認股價格不得
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
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
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6個月後可
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時 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二年六個月 30%
三年六個月 60%
四年六個月 100%
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四)認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
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
回(部份或全部)並註銷。
三、認股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因故離職者之認股:
(一)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其行使權利
自認股權人離職生效之日起即行喪失;未具行使權
利之認股權證,自離職日起失效。
2.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
月內行使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於退休日起失效。
3.留職停薪: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
,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
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停
止其認股權行使權利,直至復職日當日恢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當日起回復其權利
,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
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致死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六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繼承人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六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6.開除/資遣:
(1)開除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
權利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終止
生效日起失效。
(2)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資遣者:已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自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勞動契約
終止生效日起失效。
7.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且經總經理核定
需調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
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任之影響。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除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
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由總經理核定其認股
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二)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
股權利者,均喪失其認股權利。
(三)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
其額度不再發行。
第六條、履約方式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即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
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
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股繳款金額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準據,但若屆時
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已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
心交易(但興櫃除外),以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
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計算。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
調整。
註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
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至
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及認股比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後認股比例=
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價格。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
關法令規定等幅調降認股價格,惟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
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第八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停止認股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
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
向本公司股務機構(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依
通知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二、「員工認股申請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銷。認股
權人逾期未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者,提出申請之認股權數
額即視為放棄。
停止認股期間:
(一)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至
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當年
度未有無償配股或配息者,以當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法
定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股東常會召開日止。
(二)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
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
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三)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三、本公司股務機構(或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
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
個營業日內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時,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已於台
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新股自向認股權人交
付之日起上市/上櫃買賣。
第九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十條、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
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合約」,經認股權人完成上開文件
之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
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
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辦理。
第十二條、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
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
知認股權人。
第十三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並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核准後,向員工公告實施。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