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華擎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13/07/11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2,3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一、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13年2月15日之收盤價245元擬制估算,
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113、114、115及116年度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55,751仟元、
36,728仟元、16,855仟元及1,799仟元。

二、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本公司
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此費用化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113、114、115及
116年度分別為0.45元、0.30元、0.13元及0.01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九至十項及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
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第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二、發行期間
本公司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三、發行股份之種類:
本辦法規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經發行後,除依本辦法交付信託保管及依
本辦法規定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外,其他權利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相同。
四、發行總額(股):共計2,300,000股。
五、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
六、得為認購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及原則,由董事長核定,
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及具員工身分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及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或董事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二)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七、既得條件:
(一)公司整體績效:
(1)、公司前一年度EPS優於10元,整體權重100%。
(2)、公司前一年度EPS介於7.5~10元,整體權重50%。
(3)、公司前一年度EPS低於7.5元,整體權重0%。
(二)個人績效:
(1)、年中考核A以上(含A),個人權重100%。
(2)、年中考核介於B+~A間(不含A),個人權重80%。
(3)、年中考核介於B-~B+間(不含B+),個人權重60%。
(4)、年中考核C,個人權重0%。
(三)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第一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
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
乘以整體權重乘以個人權重。
(四)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第二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
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乘以整體權重乘以個人權重。
(五)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第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
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乘以整體權重乘以個人權重。
八、公司整體績效及員工個人績效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當期公司整體績效未達既得條件,
當期既得期間屆滿之股份,公司全數以發行價格買回並予以註銷。
員工個人績效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以發行價格買回
並予以註銷。
九、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
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薪等之處理:
(一)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
死亡者,於離職、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
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以發行價格全數買回。
(二)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七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既得條件,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
以本辦法第七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
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
由本公司以發行價格全數買回。
(三)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或死亡者,如離職或死亡當年度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既得條件,則視為於當年度既
得期間屆滿日達成當年度之既得條件,但喪失達成下年度或下下年度既
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以發行價格全數買回。
(四)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者,於任職關係企業期間,比照本公司要求核定其既得條件。
(五)留職停薪:
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如留職停薪生效日之當年度符合本辦法
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既得條件,依本辦法第七條所訂之留任年
資,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本
辦法第七條所訂之留任年資。
(六)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予註銷。
十、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將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在未達既得條
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由交付信託保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
定執行之。
十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條件達
成前,交付信託保管。於既得條件成就之日起1個月內,將既得
部分之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至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二)簽約及保密: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
實際得為認股之員工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本公司承辦單位
通知員工簽署授與約定書、交付信託等相關文件。得為認股
員工未簽署相關文件者,即喪失認購資格。
2.得為認股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
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
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懲處之。
3.任何經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其衍生權益之持
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授與約定書及信託相關規定。
(三)稅捐:
1. 員工因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
按當時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2. 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如依
中華民國法令規定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則由本公司負責繳納。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且需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許可,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
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1.發行113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經113/3/6董事會及
113/5/29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2.第11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因主管機關要求修正,
經董事長核准修訂,並於113/7/31董事會追認通過。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2,2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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