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柏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十四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
定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發行日期
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其績效卓著者。
(二)為引進具特殊專才,經董事長專案核准者。惟須到職後始能授予認股
權憑證。
第四條:認股權證之分配與核定
(一)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由總經理核定,提報董事長同意後認定之。
(二)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五條: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數為3,2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得分
次發行。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200,000股。
第六條: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以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報每股淨值或普通股股票面額孰
高者為最低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
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憑證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
使認股權。
時 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60%
屆滿四年 80%
屆滿五年 100%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
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
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但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但
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期(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得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但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但該
認股權利應自權利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期(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調職: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
照自願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核
准後,依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不再發行。
第七條: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第八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認股價
格應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外,認股
價格不予調整。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另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
整後認股價格及認股比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調整後之認股比例= 調整前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比例/調整後認股價格
第九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
中心洽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
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
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
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
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
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上述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
股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
第十條: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本公司所發行之認股權憑證之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
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第十一條: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
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六
條第二項第四款辦理。
第十二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所交付之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
票相同。
第十三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訂定,修訂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