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518 柏騰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8/11/18 發言時間 19:12:29
發言人 劉明怡 發言人職稱 財務處協理 發言人電話 (03)396-3518
主旨 代子公司浙江駿昇光電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柏騰公司)公告 浙06民終3385號(原審浙0624民初3050號)二審判決結果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8/11/1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浙江駿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柏騰公司)
被告:浙江萬豐奧威汽輪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浙06民終3385號(原審浙0624民初3050號)
4.事實發生日:106/04/19~108/11/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子公司浙江駿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浙江柏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為追討浙江萬豐
 奧威汽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豐公司)前積欠之貨款,遂向新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貨
 款清償訴訟,請求萬豐公司清償應付貨款人民幣9,154,225.93元並給付逾期利息。因
 萬豐公司以浙江駿昇公司(原浙江柏騰)為其所代工之產品發生品質問題為由拒絕支付
 前所積欠之貨款,並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浙江駿昇公司(原浙江柏騰)賠償其因產品瑕
 疵所造成之損失,浙江駿昇公司(原浙江柏騰)為維護公司權益已委請專業律師處理訴
 訟。
6.處理過程:
 (一)106年4月浙江駿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請求萬豐公司支付積欠之全部貨款
     並給付逾期利息,新昌縣人民法院於受理並開庭審理。
 (二)107年4月新昌縣人民法院原一審判決如下:
    (1)法院一審裁定萬豐公司應支付浙江柏騰公司承攬報酬人民幣9,154,225.93元,
       但對於浙江柏騰公司所請求之逾期利息僅支持人民幣29,131.89元,另請求逾
       期利息人民幣779,576.04元則予以駁回。
    (2)對於萬豐公司所提之反訴要求浙江柏騰應給付產品瑕疵所造成之經濟損失部份,
       一審法院判定浙江柏騰應支付萬豐公司500萬元美金之經濟損失,浙江柏騰公司
       於107年5月向紹興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紹興中級法院受理並於107年6月開庭審理
       。
 (三)107年11月經紹興中級法院審理後裁定如下:
   紹興中級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未對浙江柏騰公司是否應承擔萬豐公司的經濟損失及
     依據等事實未查清。另,本案一審法院存在未嚴格按照審限進行審判的程序問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訟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四)規定,
     撤銷新昌縣人民法院浙0624民初3050號民事判決,本案發回新昌縣人民法院重審
     。
 (四)108年7月經新昌縣人民法院重審後於裁定如下:因浙江柏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
     108年4月將名稱變更為浙江駿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改稱浙江駿昇公司。
     (1)被告浙江萬豐奧威汽輪股份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浙江駿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承攬報酬8,826,199.61 元人民幣,原告浙江駿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賠償被
        告浙江萬豐奧威汽輪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000,000 美元。
     (2)因新昌法院在無法查明浙江駿昇公司是否應承擔萬豐公司所稱之經濟損失500
        萬美元之客觀證據下,逕行裁決浙江駿昇公司應承擔80%之賠償責任即400萬美
        元,已嚴重背離法院正常審理邏輯及程序,浙江駿昇公司向紹興中級法院再次
        提出上訴以維護公司權益。
 (五)經紹興中級法院審理後於108年11月終審裁決如下:
     (1)駁回上訴,維持108年7月新昌法院原判,被告浙江萬豐奧威汽輪股份有限公司
        應支付浙江駿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報酬8,826,199.61 元人民幣,判決生
        效後十日內付清。浙江駿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應賠償被告浙江萬豐奧威汽輪股
        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000,000 美元(約人民幣28,014千元),判決生效後十日
        內付清。
     (2)二審案件受理費178,900元人民幣由浙江駿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浙江駿昇公司對萬豐公司應收帳款人民幣8,826千元已全額提列壞帳準備,扣除貨款
 後仍需支付萬豐公司約人民幣19,188仟元,以匯率4.35計算約當新台幣83,660仟元,
 未來將會產生現金流出之情況,但對公司財務資金之影響有限。因浙江駿昇公司已提
 列保固負債準備人民幣8,631仟元,扣除保固負債準備後應補提差額人民幣10,557仟元
 ,以匯率4.35計算約當新台幣45,923仟元,將對本期損益造成影響。另因與萬豐公司自
 2015年起未有業務往來,故本件訴訟對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浙江駿昇公司已委請專業律師評估再向法院提出再審之可能性,後續若有不同之結果,
 將再依規定揭露。
9.其他應敘明事項:浙江柏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108年4月將名稱正式變更為浙江駿昇
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所稱浙江柏騰或浙江駿昇公司皆為同一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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